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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公告

日期: 2023-03-29 来源:

  为切实做好2023年河曲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全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文物建筑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积极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杜绝责任性雷击事故发生。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按照《山西省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实行。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向受检测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含资质证复印件),保证服务质量,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河曲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更新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对象、监管活动、监管进度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责任  

  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由县气象局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350-722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