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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12-25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中心: 

  为持续深化乡镇执法改革,常态化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着力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乡镇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忻州市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转发省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持续深 

  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对《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河政发〔2022〕37号)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动态调整了《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职权事项清单》)。 

  《职权事项清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11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以乡镇人民政 

  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予公布调整后的《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 

  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 

  对第6项职权“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和第31项职权“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进行了调整。(详见附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遵照《职权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职权,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三、《职权事项清单》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 

  公布。 

  《职权事项清单》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乡镇吹哨、 

  部门报到”执法模式。 

  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 

  辖;县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五、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动态管理。 

  七、原《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河政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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