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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2-11-1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选取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11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遵照《职权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职权,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行政执法职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不得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二、除《职权事项清单》外,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四、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动态管理。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1、附件:河曲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