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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日期: 2022-10-21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 

  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晋政发〔202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导目录》,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审核后形成全市赋权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时抄送省委编办和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由省司法厅统一汇总各市情况定期报省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调整为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按本决定精神执行。 

  《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政府法制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积极稳妥做好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指导目录》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部署赋权工作,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放承接行政执法职权工作的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监督、支持乡镇和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省司法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下放职权工作动态调整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承接工作,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pdf
  2、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pdf
  3、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