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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时间:2024-03-05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门户网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现就全市经营主体2023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忻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建议经营主体结合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进度等合理确定年报时间,尽早完成年报,形成定期年报的习惯,积累信用财富,享受信用激励政策。 

  三、年报报送内容 

  (一)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按照《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我局在继续实施与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多报合一”基础上,今年,新增了与税务部门相关事项的合并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合并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内容。所有企业如果在2024年1月1日到5月30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年报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市场监管年报时,相关资产状况信息会自动带入,无需重复填报。 

  (二)重点领域企业年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报送年报时应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必须做到应报尽报。 

  (三)大型企业年报。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一并填报公示。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线上报送共三种方式,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合适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 

  二是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通过首页的“办事指南--年报信息填报”模块报送。 

  三是关注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服务--微信年报”模块报送。 

  (二)线下报送方式。该种方式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鼓励个体工商户选择线上方式报送年报。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四)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重要提醒 

  (一)报送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任何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均为诈骗。请注意防范含有非法链接的诈骗短信,不要轻易泄露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或支付,谨防受骗。 

  (三)各类经营主体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按照年报内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以向住所登记地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就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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