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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时间:2023-01-18       大    中    小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公共服务等三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通知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通知明确,要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符合两种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二是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领取社保补贴为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2/3。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2年,其他人员最长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通知要求,要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网上平台,通过网上办、不见面办的服务方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经办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代理社保业务,不得拒绝办理社保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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