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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3-04-13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规定,各地区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监督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确定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结合忻州实际,主要学习借鉴结合上海、苏州、云浮等地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同时根据市委编办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将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部门等79家行政机关纳入清单,清单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清单公布后,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市级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要求各制定主体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同时向市政府备案。 

  相关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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