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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1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实施方案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70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新建商品房有房无证、交房不交证、延迟办证等问题,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认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通过实行并联办理、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各种相关税费提前缴纳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促进全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努力打造“交房即交证”新模式,保障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和社会对“放管服”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河曲城区范围内下列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实行“房证同交”。 

  1.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2.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3.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房证同交”工作要求的,也可纳入“房证同交”范围。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优化整合流程,做到规定材料不能少、多余要件不能有,实现商品房开发项目交房、不动产登记、缴税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坚持便民高效 

  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告知承诺制,合理聚合关联业务最大公约数,充分共享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事时限,实现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四、办理程序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注明“地证同交”,同时在合同上提示开发企业房屋建成后做到“房证同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开发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时,对接企业做好“房证同交”宣传和流程介绍,并将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的“房证同交告知书”交付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填写承诺书,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销售阶段 

  2.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时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房证同交”服务范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的测量事项、完成时限、成果内容等。测绘机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各项测绘业务,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开发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同一家测绘机构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房产实测绘、用地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绿地面积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市政配套设施核实测量等。 

  4.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后,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要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90日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后,相关部门应将网签合同备案情况及时传递税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部门统一申请提供“房证同交”服务,税务部门提供便利的线上线下办税服务。 

  (三)验收阶段 

  5.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毕,按照“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完成房屋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和土地竣工测量等工作(包括竣工测量前现勘、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报建图之间差异变更认可、数据对接等)。房屋实测时,测绘机构比对出已备案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建筑物外部尺寸出现差异的变更认可;县城建交通局负责落实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的变更认可并同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把关。 

  6.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相关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同时将验收情况传递税务部门。验收阶段内同步完成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确认、土地指标核算、相关费用清缴(含报建费、土地价款等)、物业维修资金和税费缴纳等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规划竣工验收同时介入,及时开展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权籍调查工作。 

  (四)首次登记阶段 

  7.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出具意见后作为不动产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的依据。开发企业及时向登记部门提出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房屋实测为依据进行登记,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 

  (五)交房、交证阶段 

  8.首次登记办理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小区规模小的,可依据自身情况以栋为单位,合理安排分批次进窗办理,严格把握总体时限要求;小区规模大的,可申请接不动产专线,设立外延受理窗口,系统推送不动产后台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分户登记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每一批次,登记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户登记。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9.具备各项条件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活动现场,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前置条件 

  (一)推行“多测合一”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2.完善监管平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中完善“多测合一”模块功能,实现业务委托、数据推送、成果会交、项目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功能。建立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有效关联,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利用。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3.测绘成果流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的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认可涉及的面积核实,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绿地面积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市政配套设施核实测量等,开发企业对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入“多测合一”系统。 

  (二)联合验收部门紧密配合 

  为确保开发项目顺利交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城建交通局配合,提前介入督导项目提前完善竣工验收手续: 

  1.向联合验收单位函告项目情况,要求各验收部门指导项目抓紧完善竣工验收手续; 

  2.深入开发项目企业,督导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完善情况,针对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城建档案、工程质量等方面竣工验收尚未完善工作,要求企业加紧落实、积极配合,在验收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完善相关验收手续。 

  3.主动对接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研究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预判和化解可能存在的交房风险。 

  (三)调整部分工作流程 

  1.测绘流程。 

  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房产、规划、土地、人防测绘工作。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需要,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委托一家测绘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前期、竣工阶段“多测合一”包含的各项测绘业务。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成果推送至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多测合一”成果库,相关部门从中抓取测绘成果数据进行共享利用。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建交通局、县发工科商局等相关部门) 

  2.相关费用核算缴纳流程。 

  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购房业主的契税、印花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开发项目的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的核实和清缴,在不动产办证时不再对相关税费进行核算。 

  (责任单位:规划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城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3.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流程。 

  测绘成果备案后开展土地指标核算、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责任单位:城建交通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督促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业主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专项账户;对于未售(含自持物业)房屋应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 

  (责任单位:城建交通局) 

  六、明确主体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房证同交”和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通过诚信管理、过程管理等手段,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所有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2.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税费缴纳的义务。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交清项目的土地价款、报建费等费用,依法及时纳税,开具发票。 

  3.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按“房证同交”的要求,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能交房。 

  4.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义务,按照“房证同交”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和交付时限,为购房业主办理好不动产登记。 

  七、组织领导 

  政府成立河曲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领导组,负责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 

    长:菅云飞  县政府副县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王智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伯文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员:邬耿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 

  韩立新  县城建交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张瑞东  县发工科商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陈晋峰  县税务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伯文兼任。 

  八、职责分工 

  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交房、办证工作;负责对城区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摸排,按进度统一登记造册,合理排序落实各项目“房证同交”进度表;实行全过程监督、专人跟进、限时办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房证同交”主体责任;负责土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督促土地受让单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负责用地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建筑物外框尺寸、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的变更审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地籍测绘、不动产权籍备案、国土指标核算等工作;按时限要求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负责其他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城建交通局:负责审核确认竣工图,强化商品房的面积管理和楼盘表建立,配合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验收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报建费征缴工作。 

  发工科商局(人防办):负责人防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监管、验收等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系统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审核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纳入平台数据库,任由企业选择其中一家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同时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查、审批工作,将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平台改革流程,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税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税收征管及服务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工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履行“房证同交”主体责任,保障好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信用管理,联合奖惩。开发企业应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房证同交”。各有关部门应对积极参与并完成“房证同交”的开发企业及时公示予以激励;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等行为,计入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联合奖惩。 

  (三)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要建立河曲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统筹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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