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7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
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12月15日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违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12月1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2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46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1〕203号)要求,结合前期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盗采行为专项行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打击私挖盗采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杜绝私挖盗采死灰复燃,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打击私挖盗采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因非法违法采矿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确保“两节”“两会”及北京冬奥会等重要活动期间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安全稳定。
二、工作任务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改,在巡查摸排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六类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对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偏远偏辟存在露头煤地区、过去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砂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徐晓兰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 菅云飞 县政府副县长、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杜 炜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玉强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韩永贵 县委宣传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伯文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
局长
邢富强 县应急局局长
李剑青 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局长
贾 敏 县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张瑞东 县发改科商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赵喜林 县民政人社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赵喜柱 县市场监管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刘文中 国网河曲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伯文兼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撤销,转入常态化工作,保持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一个月。
(一)隐患排查阶段(2022年1月1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对各自辖区、监管领域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不漏一村、一沟、一矿。要充分利用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私挖滥采重点区域、矿山企业进行全方位监控,做到逐村、逐沟、逐矿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盲点。一是要结合近三年内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卫片图斑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国家、省、市转发的信访举报和媒体舆情曝光的线索全面核查;三是对历史上易发、频发的重点乡镇和村庄要加大突击检查频次。要对排查摸底的情况梳理,登记造册,分类建立非法勘察开采、有证矿山违法开采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为集中整治工作奠定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排查摸底台账必须经本乡镇党委、政府、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背书,于1月9日前报领导组办公室(乡镇填报附表1和2,部门填报附表2)。同时,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向社会公布非法采矿线索的举报方式,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并结合全县矿山领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发动和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月11日一1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决做到整改“三个到位”:对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到位,非法坑口取缔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以各种名义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对煤、砂、石灰岩、铝矾土资源埋藏浅(西口、刘家塔、旧县、沙坪、巡镇、鹿固、沙泉、社梁)的重点区域,要划定界限,禁止大型养殖、土地治理、灾害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设立,对现存项目要停建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确有必要的,必须由政府主导,由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坚决杜绝以项目开发盗采国家资源。对已经关闭或取缔的矿井(坑点),要重新进行“回头看”,不符合要求的彻底炸毁,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等行为;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关闭,落实包矿监管责任,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月21日一1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本乡镇、本行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1月22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对部分地区要采取“四不两直”和突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真正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验收工作完成后,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
五、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自纠为主,县级督导检查为辅。各相关单位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的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负责本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和监管,组织进行不间断巡查检查,发动群众举报,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监管领域内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组织协调,严格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开展排查摸底和整治。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依法整改查处和关闭取缔。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要报告属地政府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取缔,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同时要严密排查“砂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五)应急、发改科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将有证矿山企业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移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六)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进行排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人社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九)电力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电,对高危行业企业用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用电行为发生。
(十)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主责,分管领导要负起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企业要负起主体责任,乡镇、村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发现人和报告人,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县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形成紧密闭合的责任链条,强化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应急、发改科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对非法盗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把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当事人、实际控制人,要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绝不让非法获利者逍遥法外。
(三)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跟踪督办力度,采取县级督导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县级抽查比例不少于30%。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制,切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所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落实监管职责不力、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提请县纪委监委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对督导检查中发现仍存在私挖滥采的,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规定,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四定”(定人员、定区域、定时段、定责任)和“四早”(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督促矿山企业、乡(镇)政府分管乡镇长及包片领导、部门分管领导真正担负起发现和管理责任来,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同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科技智能手段,加快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建立起“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监管格局,切实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良好秩序。
联系人:乔建新
电 话:18935000303
邮 箱:646884854@qq.com
附件:1.河曲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摸排问题登记表
2.河曲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督查检查统计表
附件1
河曲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摸排问题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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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合法企业 非法采矿问题 |
关闭废弃 矿井问题 |
无证勘查、 以探代采问题 |
以工程建设 为名问题 |
以实体为掩护问题 |
采矿主体 无证开采 |
其它各类非法采矿窝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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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 |
存在 问题 |
废弃井口名称 |
存在 问题 |
勘探项目 名称 |
存在问题 |
项目 名称 |
存在问题 |
实体名称 |
存在问题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地点 矿种 |
整治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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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该类问题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层越界等。 |
该类问题指废弃井口、风口、井筒封闭不达标或未封闭。 |
该类问题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进而盗采盗卖的行为。 |
该类问题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的名盗采盗卖行为。 |
该类问题指以洗煤厂、焦化厂、养殖场、村民住宅为掩护,秘密非法开采矿产行为。 |
该类问题指采矿企业无证开采或证照到期继续开采行为。 |
各类窝点,涉及煤、石、砂、铝土、黏土等矿种。 |
指整治现状,需要整治继续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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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曲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督查检查统计表
单位: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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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检查督查组(个) |
出动排查人员(人次) |
出动车辆(台次) |
检查企业、窝点(处) |
发现 问题数 |
已整治 问题数 |
具体说明问题及整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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