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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09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日常严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坚持集中整治与区域联治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广泛宣传、源头劝导、曝光惩戒相结合,坚持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滚动巡逻、精准拦截相结合,从严查处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挡风被,不佩戴安全头盔,无牌、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有效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电动车相关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促进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相结合。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加大劝导查纠力度,坚持宣传教育大部分、劝导说服小部分、执法处罚极少数,当事人配合执法、现场纠正的,原则上不罚款,逐步引导形成安全出行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坚持协同共治与重点推动相结合。坚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协力推进,行业、学校、单位、社区示范引领,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坚持巩固成果与补齐短板相结合。将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行动作为长期工作,保持工作力度不放松,着力消除电动车驾驶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四)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督办相结合。深入调研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通过借鉴先进经验、结对帮扶等措施推进工作全面稳步提升,对推进力度弱、进度慢及效果差的区域进行重点督办。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河曲县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长: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窦明轩  县政府办副主任  

          于建杰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员: 韩永贵  县委宣传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贾瑞祥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薛建飞  县城建交通局党组成员 

  樊润义  县教体局副局长 

  贾晋杰  县发改科商局副局长 

  各乡(镇)分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主任由于建杰兼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安全管理职责,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专业管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区电动车违法行为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困难和问题,层层落实责任制,将工作职责分解到村(社区),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本单位电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二)公安交警大队 

  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按照警力随着警情走的要求,坚持动态管理和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科学安排部署勤务,强化路面管控,加大对电动车不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重点整治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针对电动车私自非法加装遮阳伞、挡风被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告知其违法驾驶电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城建交通局 

  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对存在非法拼装、加装挡风被和挡风罩等装置的,以及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悬挂车牌共享单车企业快递企业的处罚工作。 

  (四)市场监管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电动车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对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规范认证市场秩序;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产品;对存在非法回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车等行为的市场主体开展清理整治活动;对无营业执照的销售电动车以及电动车挡风被、挡风罩等经销商和店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发改科商局 

  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局、城建交通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六)体局 

  加强对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作为学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树立安全、文明出行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遵守电动车交通秩序,规范佩带安全头盔,严禁加装挡风被等装置,严禁骑行电动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七)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加强骑行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刊播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公益广告;报道加强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举措及成效;根据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的安排,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五、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为:非法改装车、拼装车,非法加装车篷、挡风被、挡风罩、支架等影响安全通行装置的行为;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无牌上路行驶的行为;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重点违法行为。 

  (二)重点车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六、整治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教育、源头排查、集中整治、长效管理四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为确保宣传工作全面、到位、有效,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市民安全出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媒体为依托、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格局,促进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一是大力发动农村“两站两员”、村民委员会及各行政村的交通安全宣讲小分队等基层组织,利用长期身在社区农村一线的优势,采取依靠宣传栏的阵地宣传、农村大喇叭广播、组织村民集中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和农村群众人员高度聚集的场所发放交安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讲驾乘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安全危害。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和在机关、小区、广场、车管业务、处罚大厅等公共场所张贴海报广泛向社会宣传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三是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始终把宣传活动贯穿到日常工作中,积极发放宣传资料,对电动车违法行为驾驶员,认真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使其增强安全交通意识,摒弃交通陋习,严守交通法规,安全驾车、文明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氛围。四是积极深入各社区、学校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并通过实际案例、图片、视频向群众剖析电动车违反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教育全县人民在驾乘电动车过程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五是邀请媒体随警作战。主动邀请主流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大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展示专项行动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二)源头排查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针对电动车使用范围广、分布范围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各部门之间要积极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加大隐患排查,确保将电动车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县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深入辖区电动车运营店、修理店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非法改装电动车,并对无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及店铺一律取缔,立即停业整改。二是发改科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类摸底统计快递、外卖企业从业人员电动车存在的重点违法行为等情况,定期通报企业主管部门,约谈、曝光违法突出的企业,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逐年淘汰的政策。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公交管(2019)184号)文件要求,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淘汰设置为3年过渡期,购买3(含)年以上的第一年淘汰20%,第二年淘汰30%,第三年淘汰50%的政策进行淘汰,到2023年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全部淘汰,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在电动车上非法加装挡风被、雨伞或车篷等,属于对非机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在广泛宣传后,全县要全面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一是针对辖区主要路口、主要道路、繁华路段采取“固定岗、巡逻岗查处相结合、集中部位突击整治”等方式拉网式密集管控,切实做到“见违必纠、违法不过岗”,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重点突出查处电动车非法改拼装等重点违法行为。二是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针对电动车存在的重点整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其违法驾驶电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服从交警现场执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以示范岗为主阵地,向其他路口延伸管控,对符合注册登记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逐车登记,第一次口头教育,劝导尽快登记挂牌;第二次查获后,采取扣留车辆,让电动车驾驶人参与交通管理体验20分钟,经现场教育、考试合格或驾驶人参加体验达到规定的,发还电动车、强制注册登记,并督促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规守法、佩戴头盔、文明出行。四是将电动二轮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突破口,先行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地方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前,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要以纠正、教育为主,通过设立学习教育点,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朋友圈集等方式督促骑乘人员自觉法守规、文明出行,推动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五是加强电动车在早、晚高峰期间通行的管控力度,灵活勤务时段,严查电动车重点违法行为,同时在辖区电动车聚集、行驶的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电动车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切实提高打击成效。六是加大机动巡逻组的管控力度,对电动车存在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的重点路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起,教育一起。 

  (四)长效管理(2022年11月1日后长期执行)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集中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长效管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始终坚持宣传与治理并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部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整治成效不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亲自参与、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人员要严格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工作方法,既要做好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又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导工作,防止因执法不规范而激化矛盾,甚至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三)长效管理,巩固成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将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列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坚持常抓不懈,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综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通力协作,沟通信息。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联勤联动,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施策等机制,做到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五)确定专人,及时报送。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责范围,确定专人负责。2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每月5日前报送重点工作信息; 10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上述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联系人:丁丁 

    箱:2619660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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