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曲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河曲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河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项目,公司注册在河曲境内,经投资方和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确认,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直接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包括:直接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引荐人、主动投资河曲的项目负责人、引进项目的参股人。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有多个引资中介人的由投资方确认一名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项目;
(二)引进忻州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
(三)引进忻州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通过上级财政争取的补助资金和纯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
(二)项目已经投产经营再进行申报的;
(三)企业变更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
(四)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
(五)房地产类开发项目;
(六)煤矿、非煤矿山等资源类开发、开采项目;
(七)县招商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农业扶贫产业园)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需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之后或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之后3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投资方中介人确认书到县招商领导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奖励申请
项目开工建设后,引资中介人需到县招商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方对引资中介人的确认书、引资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企业在河曲的营业执照;
(三)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 奖金审核
(一)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属地乡镇和园区共同审核确认,经招商领导组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二)引资中介人身份经备案认定后,奖金发放前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向社会公示,如发现与实际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
第九条 奖金支付
(一)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审计部门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到实际到位投资额(高科技项目)确定奖金额,经公示无异后,财政部门一月内一次拨付给中介人;
(二)引进外资的奖励按现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引资中介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监督问责
(一)凡对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人,由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通知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其进行核算,所享受的奖金按规定予以全额追回;
(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在申请奖励资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