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中心:
《河曲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河曲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产业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80号)《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标准,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2.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脱贫攻坚规划;
3.企业积极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4.企业辐射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贫困户共享;
5.企业运营状态(工商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状态)正常,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
6.在各级审计、巡察、检查督导等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财政性资金行为,且所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奖补或补助项目能够按时完工,并验收合格;
7.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其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亦符合上述本条第5项和第6项内容规定。
第五条 申报县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
3.辐射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4.合作社运营状态(工商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状态)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
5.在各级审计、巡察、检查督导等工作中,未发现合作社存在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财政性资金行为,且所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奖补或补助项目能够按时完工,并验收合格;
6.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亦符合上述本条第4项和第5项内容规定。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和支持“百企帮千村”的企业和合作社参与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①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上一年度财务报表;④信用等级证明(企业);⑤注册地或主营业务地乡镇政府提供的企业和合作社带动贫困人员名册和利益联结证明资料,包括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收入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审核。县扶贫办接到申请后,根据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名单同步提交县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河曲县支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文旅局、教育和科技局、畜牧兽医中心、中小企业中心等),审核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自行按照职责、职能对申报企业和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效果进行现场核实。县扶贫办汇总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意见,筛选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和合作社名单。
第九条 公示。县扶贫办筛选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和合作社名单作为拟认定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带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统筹考虑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筛选确定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步名单报县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 公告。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经县政府批复后,由县扶贫办印发认定文件,并予以公告。同时,可以上报市扶贫办申报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的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及省、市、县规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到乡镇和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鼓励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河脱贫攻坚发〔2018〕38号中的产业扶贫政策、河脱贫攻坚组〔2017〕29号、河脱贫攻坚发〔2018〕68号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产业贷款贴息等政策。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扶贫工作站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贫困户工作台账,及时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带贫减贫等有关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于年底前报告县扶贫办。
县扶贫办要以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各乡镇报告的情况,以及县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河曲县支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文旅局、教育和科技局、畜牧兽医中心、中小企业中心等)反馈的信息,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对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上报县政府批复作出调整出列处理,且出列后不再具备申报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和合作社,一经发现,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收回牌、证,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要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取消其资格;尚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按照原程序备案确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曲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部门或单位名称)关于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核查意见
3.河曲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
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