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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曲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曲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河曲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灾”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曲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林场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应急启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调整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名单附后)。
2.2 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事项。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执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局:负责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值守、信息报送、监测预警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森林扑火任务;负责《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制定全县扑火预案,监督全县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并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项工作;组织落实全县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组织全县森林防火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全县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森林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训练;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退伍军人赶赴火场,指挥扑救。
县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全县公安扑火力量的调度和扑救过程中车辆、队伍秩序及火灾现场治安维护的维持;负责抓好全县野外火源的管理和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县农业与森林防火工作,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负责抓好森林防火责任区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抓好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依法审理工作,做到从重从严;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中经济案件的审理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抓好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起诉工作,做到快立快捕;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投资的安排;负责协调安排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及紧急情况下扑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了解灾情,妥善安置灾民。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解决死亡、伤残的安葬抚恤问题。
县卫计局:组织培训一支作风过硬、技术精湛的医疗救护队;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安排县、乡医疗队赶赴火场,救死扶伤,做好火场医疗救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的筹备;负责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抓好全县消防队伍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火险等级预报、火险监测、防火期天气形势分析;负责火场风向、风力、降雨等气象因素分析,为前线指挥部决策提供气象情况;具备条件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信、联通、移动河曲分公司:负责全县各级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的技术保障;协调边远林区森林防火通讯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生火灾时,保障火场的通讯畅通无阻,解决紧急情况的通讯问题。
各乡(镇)、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火情信息上报和火情、火灾处置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 林火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瞭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乡(镇)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防火办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随后按有关规定每2小时向防火办续报1次,防火办要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上级防火办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3.6 森林火灾分级划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6.1 一般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l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l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较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l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l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预案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县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凡有下列情况的,报经县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4.1 火场跨越乡级行政界限或县级行政界限且受害森林面积在l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2 正在燃烧且受害森林超过l0公顷的森林火灾。
4.3 连续燃烧3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4 威胁景区、居民点及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森林火灾。
4.5 造成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4.6 需要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处置程序
5.1 县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要立即向防火办主任、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按照《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防火办报告。
5.2 县防火办值班员根据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情草拟“紧急处置方案”,将《方案》报经总指挥批准后,再向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执行。
5.3 根据火情需要,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应亲自或委派其他成员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做好扑火救灾工作。必要时,经总指挥批准,成立防火前线指挥部。
5.4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凡起火原因不明的,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事故原因,写出调查报告,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6.1 扑火指挥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由县指挥部一位副总指挥在县防火办坐阵指挥,县防火办除由少数同志坚持正常值班外,其他人员都要集中力量投入火灾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火灾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领导组织林业、公安、驻军及有关部门的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督促、协助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6.2 扑救原则
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6.3 力量组织
以专业灭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县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扑救森林火灾应以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用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灭火和火场看守工作,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省提出增援申请。
乡(镇)和村都要组建以民兵为主的扑火救援队伍,原则上每个村至少要有10人的应急小分队,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0人以上的扑救队伍。本村、乡(镇)级行政辖区内的扑火力量,要在接到扑火令半小时内集结完毕,奔赴火场:跨乡(镇)行政辖区内的扑火力量,要在接到扑火命令后l小时内集结完毕,奔赴火场。
6.4 通讯联络
县指挥部与通讯部门要紧密配合,动用现代通讯手段,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县指挥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讯畅通无阻。电信、联通和移动公司要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派出专业人员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赶赴火场。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值守固定电话,同县防火办随时保持联系。
6.5 气象服务
气象台负责火场气象监测,及时向县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县气象局负责,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尽快报告火场前线指挥部。
6.6 灭火机具的准备
森林灭火专业队、小分队均要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并保持完好状态。以县指挥部为单位,建立森林消防器材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森林消防器材。参加扑火的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的扑火机具由县指挥部和当地防火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6.7 后勤保障
县石油公司要保证扑火所需油脂燃料的供应;粮食部门要组织协助做好粮食、食品的调拨和供应;卫生部门要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抢救伤员,并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交通和交警部门要为运输扑火人员和扑火机具提供便利条件。
6.8 秩序维持
公安机关及基层派出所和武警部队要派专人负责火场秩序维持,保证扑火救灾顺利进行。
6.9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公安部门要立即开展火因调查,对查处难度大的火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由县乡防火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依法严惩肇事者和责任人,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县防火指挥部。
6.10 县防火办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填表报市、省防火办。
6.11 善后处理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和疏散以及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行业归口处理。对无业灾民的安置救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6.12 宣传报道
县指挥部可通知有关新闻单位赶赴火灾现场进行采访。新闻报道稿件或录相片由总编严格审查把关。对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的报道,由县防火指挥部指定专人发布。
7 灾后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防火办根据森林火灾情况,请市规划站调查核实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即时上报。
7.2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乡(镇)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县防火办根据森林火灾情况该上报的逐级上报。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收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借助国家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扑火救援现场与扑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8.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保证扑救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
8.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山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培训与演练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本县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民兵应急分队和煤矿矿工配备必需的扑火器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2 奖励
对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程序可追认烈士。
9.3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救火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县防火办备案。
10 预案管理
10.1 本预案由河曲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三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10.2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
10.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5月6日印发的《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