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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曲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19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中心:  

  现将《河曲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河曲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忻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忻政发〔2017〕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部署要求,立足河曲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创新实施1266工作思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省、市下达指标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省、市统一部署,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卫计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实现与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接,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对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进行完善。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我县产业分布情况,补充具体加密监测点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县环保局配合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网络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县环保局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创造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县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整合环保、国土、农业、卫生等部门现有的土壤相关数据,建立河曲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上传至忻州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统一纳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设置共享权限和方式,通过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农业、卫生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完善我县相关配套政策  

  5积极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现有的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根据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市场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6根据《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结合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忻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7负责本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国土、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对各乡(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9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1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2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5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16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7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8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县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9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0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1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大对禁牧休牧区的管理力度。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中心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园林中心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2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和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2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  

  242017年起,国土部门负责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  

  25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监管责任  

  26)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等  

  27)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28)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9)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3.严格用地准入  

  30)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1)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治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2)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3)环境保护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4)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8年起,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35)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6)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7)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8)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  

  39)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县畜牧中心等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0)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忻州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1)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3)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5)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46)2017年底前,对全县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要依法划定专门区域,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等  

  2.控制农业污染  

  47)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供销联社、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8)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所在地的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置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局、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等  

  4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委、畜牧中心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参加单位:县农委等  

  3.减少生活污染。  

  51)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风险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2)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对封场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监测。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  

  53)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54)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5)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县财政局  

  56)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57)减少过度包装。  

  牵头单位:县市场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  

  58)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59)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60)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河曲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住建局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61)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住建、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62)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河曲县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63)2018年起,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64)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所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服务中心、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65)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等工作,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等  

  66)完善激励政策。落实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联社等  

  6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68)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2.发挥市场作用  

  69)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70)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71)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  

  72)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局、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人行河曲县支行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73)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县城及乡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及其它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建成区、县城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等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4)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贯彻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等  

  75)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局等  

  76)环境执法人员按要求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77)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等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78)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我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将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对土壤环境质量影响途径及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等研究,列入我县相关基础研究。积极引进先进适用装备和技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县科技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79)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县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科技服务中心  

  80)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适合我县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  

  牵头单位:县科技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81)对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章制度。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环境。  

  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科技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市场局等  

  82)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局等  

  83)通过政策推动,培育具备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能力的企业,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市场局、县科技服务中心  

  84)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85)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逐年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86)建立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将任务分解到位,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相关县直部门。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3.落实企业责任  

  87)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  

  4.严格评估考核  

  88)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  

  89)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环保局  

  90)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时,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乡(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单位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委、县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91)推进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农业、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引导公众参与  

  92)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3.推动公益诉讼  

  93)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关部门、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  

  4.开展宣传教育  

  94)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印发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河曲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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