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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曲县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2-28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河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有序统筹、规范使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办发[2016]101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6]142号精神,结合河曲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办发[2016]101号)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统筹资金遵循规划引领、精准施策、明确分工、注重绩效的原则,以脱贫为目标,减贫成效为导向,扶贫规划为引领,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集中财力投入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第四条  统筹资金范围

(一)中央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20项资金;

(二)省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9类83项资金;

(三)市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财政涉农资金结余和结转二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优先统筹整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

第五条  统筹资金投向: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应围绕“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总体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乡、村或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村落的水电路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保护传统村落、水系综合整治等。

(二)产业扶贫:加大无偿资助力度,鼓励贫困户发展种养业等增收致富项目;支持乡村旅游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

(三)转移就业扶贫: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就业介绍等;奖励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就近雇用贫困户打工等。

(四)易地搬迁扶贫:建设移民新区(小区)、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等。

(五)生态保护脱贫:积极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森林管护力度,护林员优先选用贫困人口等。

(六)教育扶贫:全面落实好奖、贷、助、免、补等各项教育资助政策。

(七)医疗救助扶贫:主要针对因病致贫人员进行帮扶。

(八)社会保障兜底扶贫:针对特殊人群发放农村低保补助、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五保户供养补助、残疾人生活补助、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养老金补贴等。

(九)金融扶贫:通过财政注入风险担保金,撬动银行资金参与精准扶贫。

(十)其他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项目。

(十一)统筹资金不准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津补贴和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标准,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六条  统筹资金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负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第七条  统筹资金纳入精准扶贫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统筹资金程序与拨付

 第八条 统筹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贫困对象走”的办法,将资金整合到具体项目,根据资金投向确定项目实施部门,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脱贫攻坚规划。结合本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在做好与省市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以规划为基础,对部门、乡镇、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完善的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三)制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方案。按照年度脱贫攻坚目标和任务,在科学论证,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方案。

(四)统筹整合资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议下发,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后全面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实施方案下发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分轻重缓急,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将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统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乡镇提出支付申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相关手续。对涉及贫困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资金,直接支付到贫困农户“一卡通”账户;对实物类或其他类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统筹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

十一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乡镇(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资金使用不力、项目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统筹资金发挥效益。

十二  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由乡镇作为实施主体,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财务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十三  统筹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明确。

第四章 统筹资金工作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扶贫、发改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扶贫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发展规划要与年度计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并进行日常资金审核、项目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统筹资金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等。

第十八条  涉农部门和各乡镇按照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及项目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将统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统筹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

二十条 统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机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二十一条  统筹资金领导组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提高统筹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要在项目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公开公示栏内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四条  统筹资金领导组组织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按年度对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十五  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扶贫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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