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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5-08-18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成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环境、交通秩序、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工作、经营和居住的一切单位和广大居民,都要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主人翁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投入并服从城市管理,加强单位、个人内部环境卫生的清理整顿,形成“人人爱我家园,上下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严禁未经批准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严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严禁在县城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严禁城区内特别是在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各类超门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烧烤、占道修车、占道加工、流动售货、路边清洗、设置各类亭棚和擅自堆物作业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不得在经营门店门框外摆放、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沿街经营商户未经城管部门允许,不得随意摆放禁止车辆停放的各类标识。禁止以人力三轮车、平板车等方式进行各类流动经营活动。

  四、临街各商铺、单位要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严禁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在门前摆放垃圾桶、拖把等卫生工具,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做到门前卫生干净、整洁。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音箱广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均须经主管部门按所在街、路管理标准先审批后设置。

  六、临街单位、店铺仅限一店一牌或一门一匾,按规定标准并经城管部门批准后设置,严禁擅自设置凸出墙体的横牌竖牌或摆放落地灯箱牌匾,不得在临街门窗、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设置庆典彩旗、标语、气球、彩虹门等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按时限拆除。

  七、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新(改)建管线、埋设杆件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办理挖掘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修复后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严禁建筑工地和工程车辆溢撒遗漏。各建筑工地要规范设置标准化围栏,整治工地周边环境,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工程车不得带泥上路,在拉运过程中遮盖篷布,防止溢撒遗漏、砂土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和缴纳费用。

  九、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严禁各类营运车和非营运车辆在市区内乱停乱放、乱鸣喇叭、违法调头、逆行、超载行驶、随意上下人,严禁无牌无证驾驶、出租车拒载、拼客和黑车营运、带泥砂上路、撒漏砂石料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

  十、夜市小吃摊点必须配置密闭垃圾、泔水收集容器,确保摊点经营规范、卫生干净、秩序良好。摊主需办理相关证(照),按指定地点、时间亮证经营,不得移位和超占面积经营。

  十一、严禁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乱批、乱建、乱栽、乱挖等行为。

  十二、广大市民要自觉养成爱护市政设施的习惯,对破坏城市环境、损毁市政设施等现象和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举报,禁止收购各类被破坏或者盗窃的市政公用设施废旧物资;不得在城市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等设施,不得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停放车辆;不准践踏草坪,严禁占用绿化带或在绿化带中穿行,不准将宠物带进绿地,不得在城市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晾晒物品;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食用油、肉制类、酒类、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清真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进行清理整顿,对无照经营、有毒有害、违禁超限、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查处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十四、城管部门要及时清洗果皮箱,做到果皮箱外表干净、美观,垃圾点(箱)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及垃圾点周边环境整洁;对果皮箱、公交站牌、公交站台、电力变电箱、供排水井盖、篦子井等设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相关单位要进行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同时对城区主次街道、人行道彩砖及时进行维修整治,确保人行道路、市政设施整洁、整齐。

  十五、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设立曝光台,定期对各类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十六、文笔镇、居民办事处、社区及物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搞好街道社区市容市貌,特别要加大对背街小巷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街各单位、企业、商户要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阻碍执法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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