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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5-03-25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意见》(忻政办发〔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我县危险化学品经营现状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

    全县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制造源头企业4;危化品经营企业29家,其中,加油站23,焦油经营企业4家,甲醇经营企业1家,氩气、二氧化碳1家;危化品储存企业1家;无属地危化品运输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种类

    全县涉及生产和经销的危化品种类主要有:汽油、柴油、煤焦油、电石、二氧化碳、氧气、氮气、石油液化气、乙炔气、液碱、二硫化碳、雷管、炸药、导爆索、烟花爆竹等。

  二、管理重点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各自的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市场动态关有效预防或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稳定。

    、部门监管职责

    (一)公安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负责接收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移交经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5.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6.负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计重,严厉查处超载、超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    

    2.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3.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对必须进入的车辆,要限定行车时间,指定行车路线,并向社会公告。

    (三)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从业资质的认定及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的认定及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及监督管理。

    5.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6.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监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源头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使用、经销、生产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3.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公路部门职责

    1.加强道路管理和养护,加大有隧道管养路段的防控力度,通过在洞口前后增设限高、限速、禁止超车等标志,严禁洞内停车,保障隧道畅通。

    2.负责对急弯、陡坡、临崖、临水、过村等路段的标志、安保设施等进行排查,发现丢失、损坏的、要尽快补栽;根据气候变化,对路面病害实施补修。

    3.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规定,设置相应的禁行和绕行提示标志。

    )质监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禁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环保部门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八)卫生行政部门

    1.依法对医疗机构在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属于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审查核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

    (十)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监管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

    1.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1)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巡查安全制度落实,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凡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直至取消资格。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配合单位:县安监局

(2)加强GPS平台管理工作,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做好车辆动态管理,提升GPS监控人员责任,加强车辆实时监控,有效约束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发生,促进运行安全。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安监局

(3)加强对企业培训教育学习的监管、督促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基础知识学习培训,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有效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水平,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配合单位:县安监局

2.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准入

(1)在审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准入。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严禁进入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2)规范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外观标识,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夜间示警灯、雾天示警灯、反光标识等装置纳入强制安装范围。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员、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严禁进入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4)停车场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范的,不予停车许可。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二)加强路面管控

    1.合理布局,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1)合理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未经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合理设置道路交通站点和执法检查点。全县境内所有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治超站点必须设置于距离大型桥梁10公里以外。交警、公路、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通行路线或流量大的路段,节点设置执法检查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检查服务区设置要选择流量大、视野开阔、具备空地拓展条件的地点并要远离村镇、水源、学校等路段。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路段、县交通局、县治超办

    2.严格报备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要逐批将购买企业、每趟公路运输目的地、来源地、运输路线、时间及承运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每次装载重量等相关信息报备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定位系统安装使用,依托7省(山东、河北、江苏、河南、陕西、内蒙古、山西)联控机制,外省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管系统与我省平台对接,通过交通部门与交警部门信息联网共享,实现对途经我县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

    3.加大隧道管理和养护力度,及时消除路面隐患

(1)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要定期检查公路隧道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援等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责任单位:县公路段、县交通局、县消防队、神河高速建管处

(2)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机关要提前将行驶时间和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管理单位,并对行驶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桥梁或隧道的管理单位

    4.做好与相邻省公路入口的分流衔接。

(1)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口关。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神河高速河曲收费站

(2)加强对县境内南北两条公路、高速公路的巡查。交警部门要仔细核对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手续,对无通行手续的车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做好与我县相邻省公路入口和省、干线道路、过境高速的分流衔接,必要时警车护送。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5.强化道路巡查管控,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巡查,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警示标志不全,超限超载超速度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特殊路段的速度管控。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县公路段

(2)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准许通行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维护行车秩序,及时处置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避免次生事故及灾害发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登记,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计重,严厉查处超载、超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

(4)严格依法为承运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严禁为手续、资质和证照不齐全、不合法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严禁超载危险化学品;对超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要选派专人负责落实违法现场处置和转运、卸载、返厂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消防队、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运管所

(5)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准许通行路段,严格控制行车速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完善应急预案

1.督促危险化学品各类企业进一步完善运输应急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科学性、专业性的应急演练,着力解决应急工作中反应迟缓,能力不足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2.制定完善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环保局、县卫生局

3.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疏散车辆、人员,维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险情,减少事故危害。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做好危险化学品案件涉及的环境风险评估及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品、化学品、泄露的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5.事故发生后,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6.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环保、消防、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库,确保出现事故、引发泄露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组织应急专家小分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妥善处置。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队、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

   (四)注重宣传引导

1.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运输企业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及时提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确保安全生产、确保道路安全。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管所

2.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路段、准许通行时间、规定行驶速度信息,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提供良好服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五、管理步骤

    县安监、交通部门每年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六打六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按下列步骤,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自查

    企业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制定方案,对照专项整治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

    (二)集中整治

    县安监、交通等部门要组织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深入各企业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需停业整改的一律按要求停业整顿。对专项整治不力和执法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三)总结巩固

   在集中整治督查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县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全面总结全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相关活动中运用其成果。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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