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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曲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河曲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l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全县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意见》(晋办发〔2009〕25号)、《山西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4〕2号)、《忻州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130号)。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处置、科学决策;
(4)教育疏导、化解矛盾;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6)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河曲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河曲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调整河曲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公安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河曲公路段、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畜牧中心、县林业局、县广电中心、县文体中心、县卫生局、县煤炭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旅游中心、县宗教局、县粮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物价局、县信访局、县中小企业中心、县食药监局、神河高速河曲建管处、联通河曲分公司、移动河曲分公司、电信河曲分公司、汽车站、人行河曲县支行、县银监办、县人寿保险、县财产保险、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河曲县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做出事件处置决策,采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负责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在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5)负责一般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发布工作;
(6)指导、协调各乡(镇)做好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重大事项;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县指挥部的重大决策;
(2)协调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成员单位、县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县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
(4)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6)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县发改局:参与处置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县经信局:参与处置因工业经济和信息化政策、措施调整及法规、政策出台、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监管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县公安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事件动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县委、县政府决策;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6)县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以及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优抚对象待遇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8)县司法局:参与协调处置看守所、拘留所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县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县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10)县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国土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配合人社局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14)河曲公路段、河曲县交通运输局、神河高速河曲建管处: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征用运输车辆,做好事件受伤人员和保障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
(15)县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县农委、县畜牧中心: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场、牧场权属纠纷、农垦经营、村级财务问题及基层农技站、经营站、兽医站等人员待遇处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7)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区改革、林权纠纷及严重毁林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县广电中心: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安排广播电视台、协调驻河新闻社站派出记者,配合县指挥部,及时获取、发布事件全面、真实、客观、权威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有效影响、积极引导社会面的舆论;主动积极配合县指挥部,发布公告信息和应急保障信息。
(19)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群体性事件伤员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和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支持。
(20)县煤炭局:参与处置因煤矿企业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县质监局:参与处置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县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县旅游中心:参与处置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旅游活动期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重点节假日期间各景区因旅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涉处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县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处置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26)县粮食局:参与群体性事件涉及粮油流通的应急处置。
(27)县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研究审查与我县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经法定程序通过发布,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保障。负责监督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8)县物价局:参与处置涉及物价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9)县中小企业中心:参与处置涉及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的群体性事件。
(30)县食药监局:参与处置因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人行河曲县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2)县银监办:参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涉及银行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3)县人寿保险、县财产保险:参与处置因保险活动引发的群体事件。
(34)联通河曲分公司、移动河曲分公司、电信河曲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大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5)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6)县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职工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涉及国、省、市驻河企业单位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7)县文体中心: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文物保护、新闻出版、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8)团县委:参与处置涉及共青团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9)县妇联:参与处置涉及县妇联单位的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0)县人民武装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根据县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41)武警河曲县中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执行特殊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4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乡(镇)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辖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县属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制定并参与涉及本单位部门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预案及工作措施。
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涉事部门、县信访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河曲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分组职责: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处置意见;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部门职责:县公安局在市、县两级指挥部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县各派出所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涉事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部署,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派出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与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县信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市、县两级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武警河曲中队要配合县公安局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根据县指挥部要求与指令,疏散、驱散非法聚集或闹事人群,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平息事态,恢复社会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总体负责对本辖区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2)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广电中心,涉事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分组职责:积极组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为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组织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了解掌握全面、客观、真实的信息。积极引导各类媒体的舆论,以正视听。涉事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治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紧急医疗救援情况。
(4)综合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河曲公路段、县民政局、神河高速河曲建管处、联通河曲分公司、移动河曲分公司、电信河曲分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人员)运输、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
部门职责: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河曲公路段: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征用运输车辆,做好事件受伤人员和保障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抚恤费发放等善后工作。
联通河曲分公司、移动河曲分公司、电信河曲分公司负责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2.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连续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提前组织对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分析评估结果与预判的预警级别,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群体性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3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布警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信息核实。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在向县委、县政府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通过县委、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3.3.2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群体性事件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核实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迅速调集应急处置的保障物资、装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迅速组织防范力量队伍,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对涉及反馈重点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反馈情报部门,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做好事件发展趋势研判,有效预防其被新疆“三股势力”插手利用,演变为暴力恐怖事件。
4应急响应
4.1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 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列车晚点2小时的停车事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并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暴动越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1.2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入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1.3较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 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1.4一般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一、二、三级响应(I、II、III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体性事件后,县、乡两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响应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省、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四级响应(IV级)
当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后,县、乡两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县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涉及事件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报,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第一时间内立即报县指挥部、县政府。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驻河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先期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将事件情况、性质、规模、事态发展等情况的初步分析评估结果,报告县政府、县指挥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带领涉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和现场参与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事件的性质、规模等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提出初步处置工作意见及措施,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展开前期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4.5.1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领导以及应急处置分队人员亲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决策。必要时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代表对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视情给予答复。
(2)县级指挥部下设的现场处置、宣传报道、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专门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领本部门处置分队的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县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要及时、全面、准确、快速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制定工作方案措施;组织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好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运救治工作,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组织调度;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3)事件涉及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与群众代表直接对话,告知群众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同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5)群众来源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参与事件处置。
4.5.2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在市、县两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决策。必要时要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代表对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给予答复。
事发地乡(镇)政府与有关涉事部门和县级指挥部下设的各专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参照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本地制订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对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省市指挥部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发布;对较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由市指挥部报省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对一般群体性事件有关信息,由县指挥部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县指挥部负责发布。
4.7应急结束
在各级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各专门工作组有效开展工作,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得到平息,恢复正常秩序。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响应结束命令,指挥部下设的各专门工作组和相关单位接到应急响应结束命令后,应急处置工作正式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各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开展对执行任务而伤亡的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武警、解放军官兵等)、事件受害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2群众工作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5.3调查评估
在县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报县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直主管部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修改完善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确保通讯畅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联通河曲分公司、移动河曲分公司、电信河曲分公司要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县指挥部负责做好一般群体性事件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应急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等处置物资和装备要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工作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宣传
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上门入户、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6.5.2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群体性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和技能的培训。
6.5.3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政策保障
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具体明细,可供操作的政策支持。
7附则
7.1名词解释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聚众堵塞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事件;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预警信息是指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列在酝酿过程中的;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7.2奖励与责任
县指挥部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对应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执行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预案制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