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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河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知

 时间:2015-02-02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居民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1年1月14日印发的《河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政发〔20113)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日

 

河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应急演练“三落实”的通知》(政办发〔20146号)、《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河曲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452号)、《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发〔201365号)精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4.1.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1.4.1.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1.4.1.3 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1.4.1.4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1.4.1.5 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4.2.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1.4.2.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4.2.3 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1.4.2.4 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1.4.2.5 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Ⅲ级)

  1.4.3.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3.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1.4.3.3 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1.4.3.4 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1.4.3.5 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级)

  1.4.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2 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1.4.4.3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4.5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1.4.5.1 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III级以上(含III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5.2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灾难。

    1.4.5.3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直各委、局、办、中心以及各乡人民政府组成。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通讯录附后)

2.2  县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河曲县行政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做好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与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2.4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县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县人民政府新闻办沟通,统一口径做好对外报道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河曲县紧急事故状态物资调配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

  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向学生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并监督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负责爆炸物品、毒品等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制订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协助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公告,打击无证采矿行为,防止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县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隐患排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运输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县国资局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参与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环境保护局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参与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预警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县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县铁路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处理辖区铁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县文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网吧、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武警河曲县中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河曲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新闻办按照县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组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类别和县政府领导分工情况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6  专家组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对事态的发展进行评估。

    2.7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2.7.1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7.2 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消防与抢险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防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救援方案的实施,协调、指挥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种救援力量开展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灾害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2.7.3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其主要职责: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2.7.4 事态监测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态监测组,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监局等。其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2.7.5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事故救援和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2.7.6新闻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部门有县广电服务中心、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等。新闻组可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必要时,成立新闻中心。其主要职责: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政府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8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县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2.9  生产经营单位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积极主动配合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并完成指定的救援任务。

    上述各组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本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建立相关信息资源库,作为应急组织或个人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职责和任务的详细指导。各组制定的操作文本,在预案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县安监局备案。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事发单位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继续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1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IV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V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I级、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签发,IV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处警

4.1.1 接警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4.1.2 处警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III级以上事故灾难,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县应急指挥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部门或力量。

    4.1.3 报警及记录

    报警及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数量、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对周边社会人员的影响,是否波及其他人员;请示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4.2  先期处置

    III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乡镇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 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II级响应 (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IV级响应(一般事故)。

    4.4  分级响应

    Ⅰ、II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III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下,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按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要求、步骤开展救援。

    IV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县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4.5  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4.5.1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5.2 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4.5.3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5.4 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4.5.5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4.5.6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和应急救援机构。

    4.5.7 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请求。

    4.5.8 组织协调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5.9 按县政府或市应急办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6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4.6.1 抢险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按分配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组参加救援。

    4.6.2 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6.3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6.4 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6.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企业应当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县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7工程抢险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6.8 物资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物资的供应。

    4.6.9 调集征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向社会征用。

    4.6.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申请事发地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其他的社会力量支援。

    4.6.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发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县级指挥部洗消与事态监测评估组支援。

4.6.12 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7  指挥与控制

    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较大事故由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与控制。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实施先期处置和救援。

    4.8  警报与紧急公告

    当事故发生,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包括发生时间、谁有权决定启动警报系统、各种警报信号的不同含义、警报系统的协调使用。在发出警报的同时,应进行应急广播,向公众发出紧急通知,主要内容有:事故的性质及破坏程度,事故发生对公众生命的影响程度及预防、控制和保护措施,所采取的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制度、疏散和隔离的信息(包括时间、疏散路线、交通工具搭乘路线和目的地等)。在建立和实施警报和紧急通告时,还应考虑到警报盲区、可能遭受事故影响的相临地区及其他应利用的警报传播方式。

    4.9  通讯

    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采用合适的通讯器材,明确各部门、各应急组织、医院和救护车等有关应急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络方法;各应急部门间的通讯及联络方式为最新有效状态,以保证事故发生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4.10  警戒与治安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现场警戒保卫工作主要包括: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的混乱;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的顺利通行;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等。

    4.11  人员疏散

    事故有扩大可能需要进行人员的紧急疏散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疏散命令。疏散决策包括以下内容:

    4.11.1 确定开展疏散的必要条件;

    4.11.2 根据情况确定疏散区域,如事故的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后果严重程度;

    4.11.3 疏散区域内人群数量;

    4.11.4 疏散集中区域

    4.11.5 疏散距离、线路;

    4.11.6 疏散所需时间;

    4.11.7 疏散可利用时间;

    4.11.8 疏散可利用的运输工具;

    4.11.9 建立指挥链,确定命令疏散人员和协助人员;

    4.11.10 妥善照顾已疏散人群,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和临时安置场所,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11.11 确定回迁条件,安排回迁运输工具。

    4.12  医疗与卫生

    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并按照先救命后治疗、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医院救治,以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同时,应制定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的措施。

    4.13  公共关系

    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对事故的报道要真实,不要隐瞒事实和误导媒体,不得擅自转用、转播外电或互联网上的消息,及时平息可能产生的谣传、误传;要指定专门的发言人,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发布信息;注意对信息发布记录的保存。

    4.14  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事发现场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评估认定应急救援结束,原则上可初步结束应急行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组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3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5  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将情况书面报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送市应急救援部门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河保偏矿山救护中队、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河曲县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电力、煤矿、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河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本县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6.3  物资保障

    县发改、经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临近县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运输车辆在紧急状态时可以征用的资源信息,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资金保障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7 人员防护

县住建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以及避难时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水源、厕所等),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各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  其他事项

    7.1  宣传、培训、演练

    7.1.1  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互联网、宣传画、标语、画册等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事故发生后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7.1.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  演练

各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县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  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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