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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1-23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

 

 

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建立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晋金发〔2012〕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1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曲县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发生担保诈骗而引起金融秩序混乱或因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非法集资引起的大规模突发性挤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突发事件主要由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4.2 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规范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及时、正确处理好担保机构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担保机构行业运营监测体系,及时分析和掌握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4.4 依法处置,把握主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分清事件的性质和事态的程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事件,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  机构与职责

2.1 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及职责

成立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领导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领导组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曲县支行、县银监。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领导组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定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工作措施;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工作措施。

2.2 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职责

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任。  

    领导组办公室职责:组织人员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随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组织召集有关会议;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协调并封堵和删除不真实和不利于处置工作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县人民法院:指导全县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影响程度,依法确定管辖级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

    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县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厉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财政局:建立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落实内部稽核与审计制度;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通报领导小组。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了解掌握突发事件中涉保企业的相关材料,积极参与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组提出突发事件提示建议。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准入程序,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强担保机构资本金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河曲县支行: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情况,及时向领导组通报并提出风险性提示建议,协助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县银监:对辖区内担保机构的监管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建立金融事件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参与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突发事件定性建议及处置措施。

    2.4 融资性担保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上级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按领导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5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具体负责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本乡(镇)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 较大突发事件(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发生资产流动性风险,担保代偿金额达到托管资本金的50%以上。

    (2)发生担保诈骗,骗保金额为其净资产5%—8%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3)发生非法集资,影响范围局限于所属县(市、区),不需要跨县协调。

    (4)因维护债权而引发的谣言惑众、群众上访等事件,影响范围局限于所属县(市、区),不足以造成其他连锁反映。 

    3.2 重大突发事件(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发生资产流动性风险,托管资本金不足以进行担保代偿。

    (2)发生担保诈骗,骗保金额为其净资产8%~10%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3)发生非法集资,影响范围跨县(市、区),需进行跨县或跨部门协调。

    (4)因维护债权而引发的谣言惑众、群众上访等事件,影响范围跨县(市、区),不足以造成其他连锁反应。

    3.3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发生资产流动性风险,全部资本金不足以进行担保代偿。

    (2)发生担保诈骗,骗保金额为其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3)发生非法集资,对多个县产生影响,我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协调。

    (4)因维护债权而引发的谣言惑众、群众上访等事件,影响范围跨县(市、区),可能造成其他一系列相关恶性反应。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县政府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风险事件监测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责任与制度:各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为突发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2.2 报告时限、程序:突发风险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马上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4.2.3 报告内容:①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②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③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④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⑤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相应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县级监管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县级监管部门,请求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Ⅱ级相应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县级监管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应急领导组请求启动河曲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县应急领导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预案,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3 Ⅲ级相应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领导组。县应急领导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请求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消除,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妥善化解,不再危及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应急领导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6.2 评估与总结  

    6.2.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6.2.2 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领导组。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

    7.1.3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  附  则

    8.1 相关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突发风险事件工作预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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