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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1-16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环保局编制的《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曲县城区范围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预防为主、准备在先;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监督落实、严格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和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曲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依据。是《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忻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级预案,是《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河曲县环保系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有关要求和《忻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河曲县环保系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河曲县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河曲县人民政府成立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县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广电中心、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农、河曲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河曲分公司、各乡人民政府等。

2.2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参加跨县级行政区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县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3)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预警;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5)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等应急保障及救助支援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对城市重污染天气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曲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0350-7222228。

(1)接受并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命令、指示;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情况报告及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编制、修订、完善本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指挥部下设组别

2.2.3.1预警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河曲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见附件)。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县住建局负责。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2.3.3 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2.3.4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广电中心、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城市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3.5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2.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制定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方案,组织、督导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本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负责落实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减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县城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组织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禁行管制、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协助县住建局查处城市道路沿途抛洒运输车辆。

县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县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会同县气象局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依法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工业企业现场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监测、预测,及时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县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实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做好全县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商请上级气象部门协助,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住建局:制定并落实城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方案;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洒、飘散行为的监管及依法处理。

县工商局:配合环保部门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及营业性炉灶清洁燃料改造工作。

县质监局:制定并落实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案,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县商务局: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加油站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行为的监管。

县卫生局:制定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县广电中心: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等工作;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县农:引导和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杜绝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县教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城市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应急方案。

河曲供电公司:合理制定城市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移动河曲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义务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县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并加强对24h、48h以及后两天的大气质量趋势预测。

3.1.2应急监测

发生城市重污染天气时,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3.2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1-2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4.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到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2.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2.2.1预警发布

县气象台一旦预测市区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县环境监测站联合会商,确定大气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理范围和污染程度。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审批后,于当日12:00之前,向应急指挥部报送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级大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相关建议措施等。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3.2.2.2  预警解除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当预测在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类进行终止。

3.2.2.3  预警等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编制预警变化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按照市级预警应急要求落实其应急响应的措施情况。

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各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同时启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3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2Ⅲ级响应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④在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⑤县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⑥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⑦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1次洒水抑尘作业。 

    (3)Ⅱ级响应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④在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城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⑤县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⑥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⑦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③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④在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⑤县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⑥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 

    ⑦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及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4信息公开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由县委宣传部及时协调、组织县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通讯等媒体,公开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县监察局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责任部门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全过程监督。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6应急终止

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指令,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修订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上报至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通信方式,保持24小时应急值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确保通讯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通讯、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应急预案,补充相应实施方案。

7.3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高限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县政府,并进行通报。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河曲县人民政府制定,由河曲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和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根据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环保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每年一次,修订后报河曲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5预案实施时间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预案由河曲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Air Quality Index):是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包括6种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 

2.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4.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5.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6.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7.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8.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9.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0.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11.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12.绿标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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