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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环境保护局修订的《河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河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以及县外波及影响到我县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行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河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林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民政局、人防办、供销社、供电公司、广电中心、畜牧中心、公安消防大队、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
(2)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及省、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6)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甄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9)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3 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5个应急工作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监测小组:由县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2)处置及调查组:由县环保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质监局、农委、林业局、住建局、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种类,对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4)综合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住建局、人防办、供销社、供电支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
(5)宣传报道组:由广电中心、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3.4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并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件相关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档案。
县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参加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参加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县公安消防大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扑灭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船舶及浮动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安路抢修,确保通行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县卫生局:做好伤员的运送和救治、污染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物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的应急处置,适当的调控相关区域的水体流量;参加水污染事件责任的调查及评估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县城涉及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县城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协调城管执法大队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抢险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违法排污企业。
县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对土地污染情况进行侦察、评估鉴定和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参与因矿山开采、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农委、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中心:负责做好涉及农业、林业、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提供涉及突发事件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技术指导。
县工商局:负责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依法吊销违法严重排污企业营业执照。
县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事件善后工作。
县人防办:组织参与人防工事内的人员应急救援、疏散工作。
县供销社:参与应急物资的组织。
河曲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区域的电力调控。
县联通、移动、电信分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广电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其他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预报告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部门负责,并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4.2 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关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立即向县环保部门报告;
(3)县环保部门经分析、核实、确认后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统一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的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4.3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卫生、交通、国土等监测站点,建立相互协调、支持的监测网络。
全县范围内布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县地表水、地下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5.2 分级响应
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5.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核实污染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应急指挥部逐级报请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县直有关部门或者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在未接到县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机构决策参考。根据实践的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和解禁、人员撤离和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住建、农业、水利、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5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县城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县城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原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会同交通、水利、卫生、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理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 信息发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广电中心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要及时组织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7.3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以环保部门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卫生、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7.4 技术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救灾款物的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7.6 教育培训
通过多种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7.7 演习演练
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1)本预案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