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1-05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全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文件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文件相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新建建筑规划管理 

  (一)严格管控新建建筑高度。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各县(市、区)要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各县(市、区)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要在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的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 

  (二)合理规范新建建筑布局。按照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区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全市各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三)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各县(市、区)要确保县城民用建筑高度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要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四)压实压紧各级决策责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要严格控制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切实加强既有建筑规范管理 

  (一)保留利用提升既有建筑。各县(市、区)应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进行改造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改造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更新改造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原有格局尺度。各县(市、区)应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更新改造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各地特色风俗风貌。各县(市、区)应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源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地标建筑。加强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各地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造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三、继续加强全市建筑安全规范管理 

  (一)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全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全市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各自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等方面安全风险,建立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二)系统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在整治到位前,不得继续使用。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三)稳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各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各自属地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要指导有条件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四)建立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各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各自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四、建立全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城乡建设的副秘书长组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吸收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定期召开,对全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进行分析研判论证。 

  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善各自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9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