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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的《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援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际航空公约有关规定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分工协作、高效应对。

  1.5 事故分级

  参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航空器损坏情况、社会影响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详见附件5。

  2 指挥体系

  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交通事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外事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忻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气象局、原平车务段、忻州海关、忻州银保监局、五台山机场、中国航油五台山供应站等。

  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市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县(市、区)机场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组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和预警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负责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当航空器故障报告需要特殊保障时,空管部门应立即通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视情况立即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航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准确、主动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并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报省指挥部。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发生事故后,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同时报告附近口岸单位。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4.2 先期处置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有关救援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实施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级及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二、一级响应。响应条件见附件4。

  4.3.1 三级响应

  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派遣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相关单位等组织救援,视情况提供支援。

  4.3.2 二级响应

  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挥公安、消防、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现场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9)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施救;

  (10)市指挥部做好事故扩大的应急准备。

  4.3.3 一级响应

  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当指挥权限转交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4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现场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响应终止。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迅速收集、汇总、核实事故及相关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6 后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措施及改进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事故应急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时,市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应急工作的通信联络,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通信通畅。

  7.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及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7.4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按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5 技术保障

  民用航空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供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 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民用航空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8.3 演练

  机场管理机构至少3年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9.2 预案管理

  结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评估,符合修订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市级响应条件

  5.忻州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级

  相关解读: 

     《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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