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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和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10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和《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8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有效破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当前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建立完善产业扶贫贷款齐抓共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农发行贷款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由市县两级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首批基金规模按市级财政2000万元,每县(市、区)不低于300万元确定,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后续可据补偿基金营运情况增加缴存额,扩大基金基数。贷款企业出资额按授信额度的10%交纳。按照全市补偿基金到位规模,原则上农发行提供放大5倍的信贷支持,最高不超8倍。各县(市、区)信贷支持额度原则上按其补偿基金出资额和市级补偿基金调剂情况以及承贷主体具体情况控制。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忻州市、县两级政府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银企协作、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精准扶贫、合规有效的原则,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2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纳入名单,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竞争,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效果。 

  3风险共担原则。各方参与主体共同承担资金风险,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产业扶贫贷款联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4独立评审原则。农发行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扶贫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帮助企业规范经营。 

  四、支持范围 

  补偿基金支持忻州市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库内企业,用于符合农发行产业扶贫贷款适用范围,满足农发行贷款条件,以及精准扶贫贷款认定标准并对贫困人口具有扶贫带动和服务作用的各类产业扶贫项目。 

  五、贷款要素 

  1信贷产品。忻州市政府和农发行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出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农发行要综合运用已有的各类信贷产品,通过优化组合支持承贷主体。综合运用产业扶贫贷款等现有各项信贷产品,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的支持。 

  2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政府补偿基金规模总额的20%,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3贷款期限。原则上重点支持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视借款人资信情况和特色产业需求,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具体按照农发行扶贫贷款定价优惠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6资金管理。开户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支持条件 

  1、补偿基金统一缴存于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农发行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2、对于农发行贷款占承贷主体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的,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承贷主体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产业扶贫贷款认定标准。 

  4、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经营状况良好,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符合农发行产业扶贫贷款准入标准。 

  5、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应对自有房产、土地等有效资产办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争取覆盖实质性风险敞口。 

  6、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项目库。一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但通过消除当前为零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客户除外);三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四是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五是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7、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1、成立忻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产业扶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扶贫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行忻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忻州分局、市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2、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补偿基金管理制度;二是指导、安排和审查各成员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监督并考核其实施;三是审定市、县(市、区)基金出资规模;四是对纳入项目库的企业进行审核;五是负责协调补偿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六是审定核准风险补偿基金的偿付、清算、撤销;七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八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时筹资入户和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审核并提出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库的农业产业扶贫企业名单;三是审核并提出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及办理偿付意见;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八、项目库流程 

  1申请。支持对象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申请企业项目必须来自扶贫项目库,申请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或项目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带动情况。 

  2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做好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项目资料经扶贫部门确认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入库企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登记,并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市农发行。 

  3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还款意愿较差、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等情况的产业扶贫企业,要及时予以退库。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农发行。另外,当项目库企业不良贷款达到3%时,原则上停止新增企业加入项目库。 

  九、使用程序 

  承贷主体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发生30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偿基金使用程序。市、县两级补偿基金统筹使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补偿需求,市级补偿基金调剂使用解决县市区之间补偿不平衡的情况。 

  1、补偿程序启动后,农发行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农发行,同时启动资金偿还手续。 

  2、实质风险发生后,先由补偿基金按贷款到期本息额的70%进行代偿。剩余部分,通过依法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代偿。代偿后的不足部分,农发行应继续追偿,最终形成的损失由农发行承担。 

  3、在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剩余资产收入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部分,并应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4、补偿基金对贷款进行代偿后,经市领导小组确认,按照事权责任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5、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协议文本由农发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十、优惠和约束机制 

  1、对于产业扶贫企业精准扶贫成效、规范管理以及履约责任情况与其贷款额度的确定、利率定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挂钩。 

  2、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产业扶贫企业,可按照农发行信贷政策给予续贷、转期,简化办贷流程,缩短办贷时间,并优先获得其他相关政策扶持。 

  3、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产业扶贫企业以及主要股东,视其情节严重,依法依规处置。 

  4、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 

  一是项目库中企业的关注类贷款达到10%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5%以上; 

  二是风险补偿基金出资比例低于60%未按时足额补充缺口或出现风险补偿基金未按约定原则代偿的; 

  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5、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补偿基金项目运行: 

  一是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降至规定比例以内后(关注类贷款占比贷款总额的10%、不良贷款占比贷款总额的5%);  

  二是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 

  三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6、补偿基金缴入市农发行专户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考核信贷资金投放额度,两年之内仍达不到补偿基金投放预期目标的,缴存的补偿基金同比例收回。 

  十一、监督管理 

  1监督。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在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办贷、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在尽职尽责、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的前提下,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与企业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且不良贷款在容忍度规定范围之内的,原则上不追究责任。地方政府配合农发行建立合作机制,组建专家团队,对贷款企业实行穿透式管理。 

  2管理。可能出现风险时,领导小组及入库企业要积极配合农发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降低风险,风险发生之后补偿基金承担70%的风险,农发行按20%的比例分担风险,贷款企业承担10%的风险。农发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财务情况的管理,发现有风险发生时要及时组织入库企业、专家帮助企业强化管理、降低风险。 

  十二、附则 

  1、本方案由补偿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2、本方案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另行制定。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忻州市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贷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与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要设立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联合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联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内承贷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联合管理小组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扶贫、农发行等部门各自指定专人联合组成。联合管理小组在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合管理小组在贷款首次发放后15个自然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之后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第四条  贷后管理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管理者及员工进行座谈、走访企业生产销售上下游合作交易对手等内查外访手段,综合客观评价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及贷款风险总体情况,并将评价情况告知当地农发行。 

  第五条  贷后检查重点: 

  (一)依法进行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通过检查扶贫贷款客户吸纳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情况、签订的交易或帮扶协议执行情况、贫困人口增收情况,以及通过扶贫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核对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的一致性等,进一步深入核实产业扶贫政策执行是否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后成效是否真实和达到预期等。 

  (二)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分析辖内客户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变化及风险情况,定期检查工商登记、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生产经营资质有无变化、是否在有效期内;现行环保要求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三)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日常生产状态及各类收支、出入库登记等原始单据,盘点实物库存,核实每月财务报表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检查销售货款回笼农发行账户是否达到约定比例、账户资金往来是否合法合规等,防止脱离信贷监管,依此综合客观评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承贷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管理小组要形成专题报告,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 

  (一)公司发生开工不足、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销售收入明细下降,存货数额巨大但周转缓慢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 

  (二)公司领导层被公众媒体披露不端行为,卷入经济或刑事案件,突然死亡、患病、辞职或下落不明等重大情况。领导层或其亲属有移民倾向,如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增减。 

  (四)公司的主要股东、关联客户、母子公司或担保单位等发生了重大的经营管理变化,如改制、重大关联交易等。 

  (五)公司出现拖欠税款、工程款、员工工资等情况,涉及重大不利诉讼、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等情况。 

  (六)公司遇到火灾、地震等严重灾害,损失惨重。 

  第七条  在贷后检查和日常跟踪中发现风险信号,联合管理小组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八条  联合管理小组如发现贷款客户出现上述影响风险补偿基金、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在请示领导小组后,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九条  启动补偿基金代偿。如发现贷款客户未能按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的,要在上述情况发生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补偿基金代偿程序,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忻州市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库黑名单。 

  第十条  基金代偿后续工作。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的剩余部分,通过依法处置客户抵押资产及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主体资产清收。资产处置剩余收入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部分。 

  第十一条  对在贷后管理表现突出,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且处理得当、有效降低损失的联合管理小组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贷后管理工作不认真、风险信号发现不及时、未按规定上报、落实处置措施不及时或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贷后管理工作履职尽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确认无道德风险且非贷后管理原因形成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资金损失,且不良贷款在容忍度规定范围之内的,将予以尽职免责,原则上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贷后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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