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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持续推进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有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18〕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公开便利。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工商部门要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依法及时查询认领工商部门已登记市场主体,依法及时主动审查和纳入监管范围、承接后续审批监管职责。

  三、严格落实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依法、规范、完整、清晰、及时、准确地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协同监管机制有效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查问责,确保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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